證件、保險津貼申請概要:
 除戶謄本:
 我們需備妥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 辭世親人身分證、印章……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各項保險津貼申請:
 勞保喪葬津貼
 (一)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資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年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二)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應蓋妥印章)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
     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登記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四)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五)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六)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七)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
       辦第一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 x 5個月 = 86,400元。
 (二)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
      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填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附屬 簽名或蓋
      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 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的死者姓
       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與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3)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公教保險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發生事故致成殘廢,經醫治終止後,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其符合銓敘部訂定之殘廢標準(89.01.27銓敘部89臺退1字第1851405號函修正),由地
 區醫院(以上)鑑定為永久殘廢者,按其確定成殘廢當月之保險俸(薪)給數額,經由要保機關請領殘廢給付。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殘廢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殘廢給付:
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者,給付36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8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8個月。
2.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0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5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6個月。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
 3.殘廢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各欄應據實詳填。並符合細則第47~48條之審定原則,始予採認。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
 4.其他證明文件:如經X光檢查者,應檢附X光報告。有關因公部分之證明文件,依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

 公司行號喪葬補助
 可向您任職的公司人資、人事單位詢問。

 繼承過戶概述與重要提醒
 汽、機車之繼承過戶:
  (一)處理辭世親人留下的汽機車,我們必須要到監理機關。
  (二)辦理死亡繼承過戶。
  (三)應備文件:繼承人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繼承證明:以下擇一
 (一)法院認證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三)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四)行車執照。
 (五)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汽車責任保險證。
 (六) 若委託他人代辦過戶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繼承人有效之駕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繼承重大原則提醒: 在我們忙著為辭世的親人準備整理相關事務的同時, 討論親人生後財產交接, 似乎並不是時候。不過,辭世親人的離去,留下的不一定
 是遺產,留下的也許是債務。 由於我國民法繼承方式是蓋括繼承,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順序, 繼承人若未在
 期限內向法院聲明「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就等同於同意概括繼承, 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和債務全部都要繼承。 由於我們的社會是以法律為法律基
 礎,財產繼承問題需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處理,這個問題與處理辭世親人後事同等重要唷!